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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臺北市體育處95年8月14日北市體處競字第09530734700號函辦理

一、宗 旨:為響應政府運動人口倍增計劃,提倡國民體育,鍛鍊體魄,推廣並普及羽球運動為目的。

二、指導單位:臺北市政府教育局、臺北市體育處、中華民國羽球協會

三、主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會

四、承辦單位:臺北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

五、協辦單位:臺灣省體育會羽球協會、高雄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

各縣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

六、贊助單位:勝利體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七、日 期: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(星期一)至二十七日止(星期五)

八、地 點:臺北市立體育館四樓技擊館(10/23~25)

臺北市立體育館七樓羽球館

(臺北市南京東路四段10號7樓)

九、比賽分組:

(一) 團體賽:

(1) 少男大組(高中男生組) (2) 少女大組(高中女生組)
(3) 少男中組(國中男生組) (4) 少女中組(國中女生組)

(5) 少男小組A(國小男生六年級組) (6) 少女小組A(國小女生六年級組)

(7) 少男小組B(國小男生五年級組) (8) 少女小組B (國小女生五年級組)

(二)個人賽:(每人限報一項)甲單打:

(1) 少男大組(高中男生組) (2) 少女大組(高中女生組)
(3) 少男中組(國中男生組) (4) 少女中組(國中女生組)

(5) 少男小組A (國小男生六年級組) (6) 少女小組A (國小女生六年級組)

(7) 少男小組B (國小男生五年級組) (8) 少女小組B (國小女生五年級)

乙雙打:

(1) 少男大組(高中男生組) (2) 少女大組(高中女生組)
(3) 少男中組(國中男生組) (4) 少女中組(國中女生組)

(5) 少男小組A (國小男生六年級組) (6) 少女小組A (國小女生六年級組)

(7) 少男小組B (國小男生五年級組) (8) 少女小組B (國小女生五年級組)

註: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比照少男大組

十、參加資格:
(一)凡居住或就讀台北市及受邀請之學校,均以同學校組隊為限報名參加。
(二)參加團體賽隊員名額,每隊以十名為限。每校各組以參加兩隊為限。

十一、報名手續:
(一)日 期:即日起至十月二日(星期一)下午五時以前掛號寄達或親自送達

本會。
(二)地 點: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36巷16號3樓

電話:02-27232996;傳真:02-27253682

e-mail:tba2996@aptg.net

(三)報 名 費:團體賽每隊新台幣800元、個人賽單打每組150元、雙打每組300
元,報名費請於報名時繳交。(如郵寄報名費,匯票抬頭請填臺北市
體育會羽球委員會,報名時未繳交報名費者,恕不編排其賽程)

(四)報名單以掛號郵寄或親自至主辦單位報名。謝絕傳真報名。

(五)報名單務必填寫通訊處、電話、e-mail及傳真號碼並指定聯絡人,不以其他方式通知比賽時間。

(六)參加團體賽隊員,以報名一隊為限;若重複報名參加比賽者,於抽籤前以該球員或該球隊教練之同意書決定其參加之球隊。

十二、抽 籤:

(一)日期: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(星期三)下午二時‧
(二)地點: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36巷16號3樓(同報名地點)

十三、用 球:勝利牌比賽用球

十四、比賽方法:
(一)比賽賽制:視參加報名隊數決定,於抽籤時宣佈,比賽均採最新中華民國羽球
協會公布之比賽辦法。

(二)團體賽單打三組、雙打二組以勝三組為勝(出場序為單、雙、單、雙、單),個人賽以三局二勝定勝負,均採最新羽球賽制21分制(球落地即得分)。

(三)團體賽每隊出場之選手,單雙打不可兼打,出賽名單於賽前30分鐘提出,逾時以棄權論(依球場掛鐘為準)。

(四)若採循環制時,勝隊積點得二分,負隊得一分,棄權0分。如兩隊積分相等,則以勝隊為勝。如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,則以各相關比賽(單、雙打)勝負點數之差決定,如勝負點數再相同時,則以相關隊比賽局數勝負之差決定,如勝負局數再相等時,則以各相關隊比賽勝負分數之差決定,如勝負分數再相同時,則以負分數較少者為勝,如再相等,則以抽籤決定之。

(五)比賽日期由大會預先安排,各隊抽籤排定後,不得請求更改。

(六)參賽選手逾時比賽時間五分鐘不出場者,以棄權論。

(七)球員依出賽名單之順序出場,中間不得輪空,輪空以下者,以輸計算。

(八)參加隊數在五隊以上,取優勝三名;四隊取二名;未達四隊參加,取消該組比賽。

(九)比賽時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改期或補賽時,得由本會競賽組宣佈,各隊務必遵守。

(十)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大會規定者,得取消比賽資格。

(十一)抗議:各隊如有抗議事件,須於事實發生後半小時內,正式提出抗議書及保證金壹仟元送達大會審查,以本會之判決為終結,不得再行抗議。

(十二)為免除冒名頂替糾紛起見,球員於參加比賽時,務請攜帶學生證或附相片之學校在學證明書,以備查驗;如提不出者,以棄權論。

十五、領隊會議:時間和地點於通知賽程時一倂通知

十六、獎 勵:由大會頒發學生團體賽冠軍伍仟元、亞軍參仟元;個人賽頒發獎狀、獎品。

十七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將由執行單位修訂公布之,實施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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